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依法于2018年11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4,500元;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9月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万元,双方签订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为1天,超期还款加收本金5%的违约金。当天,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8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1万元。原告认为借款期限为1个月,但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到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陆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陆某某向王某某借款玖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2日到2018年8月3日(1天),超期加收本金5%。约定一个月还清,如有违约,上门追讨”。借条上有手写注明“注:明日12点”。被告在上述《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人签名处均捺手印。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8万元,被告出具《收条》,载明被告收到原告银行转账9万元。原告催讨无果致讼。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卡明细、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并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当时身边有1万元现金就交付给被告,其余的再转账给被告。被告出具的收条是原先打印好的,所以都写的是转账,被告收到9万元借款才会出具收条,否则不会出具收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明细和被告出具的收条,原告对借款的交付方式进行解释,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且已收到,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借条中对借款期限约定不一致,原告提出借款期限为1个月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和逾期还款利息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被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9万元;
  二、被告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逾期还款违约金4,500元;
  三、被告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逾期还款利息(以9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2.50元(原告王某某已缴纳),由被告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邵  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