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世岗
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魏子民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世岗。
委托代理人: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魏子民。
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子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3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魏子民名下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原告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魏子民名下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子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3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魏子民名下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原告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魏子民名下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长:苏建平
书记员:夏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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