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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户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波,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可伊,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户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户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慎

书记员: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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