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高利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
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田云箭(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王林
单林宁
温秀鸿(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利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1号华夏商务3层。
法定代表人王杏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新华大街103号-1。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云箭,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
委托代理人田云箭,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林宁,无业。
委托代理人温秀鸿,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林、单林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林、单林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燕
审判员:张香国
审判员:蒋兴文
书记员: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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