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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敏慧与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敏慧
徐正平(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
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胡洋(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慧,女。
委托代理人徐正平,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强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姜卫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洋,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王敏慧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王敏慧提交的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且该证据已经装订在一审卷宗第49页至54页。该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合伙企业可能存在“隐名股东”的事实,但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对外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利选择向合伙企业的部分股东或全部股东主张权利。该份合同无法证明上诉人王某某、王敏慧欲证明本案存在遗漏诉讼主体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宏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二审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结合一审法院在大庆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档案室调取的验收资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施工的事实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也没有提交涉案工程交付他人施工或已经给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等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任意自然人股东进行诉讼,法院无权强制追加其他案外人为本案被告,故本案不存在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关于上诉人提出对涉案合同公章进行鉴定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第二次庭审笔录第7页至第8页记载,一审法院已经充分向上诉人行使了释明权,并给予上诉人明确的提供鉴定检材的时间,上诉人逾期未提供,一审法院未予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3元,由上诉人王某某、王敏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王敏慧提交的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且该证据已经装订在一审卷宗第49页至54页。该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合伙企业可能存在“隐名股东”的事实,但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对外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利选择向合伙企业的部分股东或全部股东主张权利。该份合同无法证明上诉人王某某、王敏慧欲证明本案存在遗漏诉讼主体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宏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二审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结合一审法院在大庆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档案室调取的验收资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施工的事实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也没有提交涉案工程交付他人施工或已经给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等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任意自然人股东进行诉讼,法院无权强制追加其他案外人为本案被告,故本案不存在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关于上诉人提出对涉案合同公章进行鉴定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第二次庭审笔录第7页至第8页记载,一审法院已经充分向上诉人行使了释明权,并给予上诉人明确的提供鉴定检材的时间,上诉人逾期未提供,一审法院未予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3元,由上诉人王某某、王敏慧负担。

审判长:臧国燕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姜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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