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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曾某某、黄镇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曾某某
黄镇国
宜昌市香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曾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黄镇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宜昌市香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黄镇国、宜昌市香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黄镇国、宜昌市香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黄镇国、宜昌市香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黄镇国、宜昌市香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建华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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