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相爱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恒,系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和、相爱满及原审被告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李景华 审判员 武春花
书记员: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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