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11月30日出身,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代理人宋江金,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汪乐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监护人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汪乐意之妻。
法定代理人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汪乐意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乐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以该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正彬 审 判 员 刘前富 人民陪审员 金 晶
书记员:黄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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