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菁,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洁,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陆某、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陈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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