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刘某
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张某某
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企业干部。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教师。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董春平、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个体工商户。
二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刘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第1款 第(3)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4472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刘某。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第1款 第(3)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4472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刘某。
审判长:贾宝兴
审判员:刘庆武
审判员:张景常
书记员:李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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