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茂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
原告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王某与被告丁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王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晶晶
书记员: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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