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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崔某﹙淑﹚虹、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崔某(淑)虹
吕某某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淑)虹。
被告吕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淑(树)虹、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艳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某、被告吕某某、崔淑(树)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淑(树)虹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730元的事实,有被告崔淑(树)虹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崔淑(树)虹及其丈夫吕某某偿还借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王某某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崔淑(树)虹、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王某某借款2073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从起诉之日起(2015年1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吕某某、崔淑(树)虹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淑(树)虹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730元的事实,有被告崔淑(树)虹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崔淑(树)虹及其丈夫吕某某偿还借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王某某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崔淑(树)虹、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王某某借款2073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从起诉之日起(2015年1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吕某某、崔淑(树)虹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艳敏

书记员: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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