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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武某、赵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武某
梁瑞玲(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马晓晨(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凤然(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武某。
委托代理人梁瑞玲,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晓晨,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凤然,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上诉人王武某、赵某某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后,原审被告王武某、赵某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的协议有效错误,上诉人王武某当时并无处分权。另,2005年8月7日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赵某某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武某处分行为发生时,赵某某并不知情,其属单方处分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所涉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错误,被上诉人并不构成善意取得,且房产并未发生物权变动。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武某将其家庭所有的房产于2005年4月1日卖给了被上诉人王某某,双方立有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并且在双方订立协议后,被上诉人已将产权交给上诉人王武某,上诉人就将房产交由被上诉人居住使用至今,双方协议已经履行,登记过户手续,作为家庭成员的上诉人王武某的父亲和妻子,依理依情应当知道上诉人将房产卖于被上诉人,上诉人以其父及妻子不知情为理由,认为双方所定协议无效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王武某、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武某将其家庭所有的房产于2005年4月1日卖给了被上诉人王某某,双方立有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并且在双方订立协议后,被上诉人已将产权交给上诉人王武某,上诉人就将房产交由被上诉人居住使用至今,双方协议已经履行,登记过户手续,作为家庭成员的上诉人王武某的父亲和妻子,依理依情应当知道上诉人将房产卖于被上诉人,上诉人以其父及妻子不知情为理由,认为双方所定协议无效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王武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德利
审判员:史占群
审判员:刘春林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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