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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林甸县公安局、李某确认执法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原林甸县林源加油站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甸县公安局,所在地址,林甸镇西街县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贾耕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奎。
委托代理人吴昊。
原审第三人李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丁振学,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上诉人王某某请求确认执法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1)林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2014年6月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林甸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树奎、吴昊,原审第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振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1)林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允杰 审判员  范晓军 审判员  尹月兰

书记员:吕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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