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宋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二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万君,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陈彦维,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宋淑云因与被申请人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某、宋淑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王玉刚
书记员: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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