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泽亮
宽城惠某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承某盛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宽城县药王庙加油站
刘某某
苏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泽亮,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宽城惠某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承某盛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宽城县药王庙加油站。
被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苏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宽城惠某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某盛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宽城县药王庙加油站、刘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宽城满族自治县丰泽园小区1栋负一层196.3㎡、一层59㎡、二层396.2㎡,3栋三层203㎡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苏某某所有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西安胡同8号楼1单元113室予以查封。案外人承某万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承某市双桥区水泉沟村二道沟的共10208.8㎡土地使用权(承市国用(2006)第110号,承市国用(2006)第111号)及地上房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宽城满族自治县丰泽园小区1栋负一层196.3㎡、一层59㎡、二层396.2㎡,3栋三层203㎡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苏某某所有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西安胡同8号楼1单元113室予以查封。
三、将案外担保人承某万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承某市双桥区水泉沟村二道沟的共10208.8㎡土地使用权(承市国用(2006)第110号,承市国用(2006)第111号)及地上房产予以查封。
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指定由财产所有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进行变卖、赠与、设定抵押等非法处置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收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宽城满族自治县丰泽园小区1栋负一层196.3㎡、一层59㎡、二层396.2㎡,3栋三层203㎡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苏某某所有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西安胡同8号楼1单元113室予以查封。
三、将案外担保人承某万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承某市双桥区水泉沟村二道沟的共10208.8㎡土地使用权(承市国用(2006)第110号,承市国用(2006)第111号)及地上房产予以查封。
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指定由财产所有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进行变卖、赠与、设定抵押等非法处置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田振文
审判员:黄玲玲
审判员:李明林
书记员:周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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