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利
巴振喜(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
李安某
李德安(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周勇
原告王福利,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份证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巴振喜,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安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份证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李德安,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108号2层。
法定代表人刘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勇。
原告王福利与被告李安某、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彤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利的委托代理人巴振喜,被告李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安、壹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大义与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小区一街区F栋7A-8A/F-D轴地下室房屋的《商品房屋销售合同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黄大义已预付,由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原告黄大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大义与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小区一街区F栋7A-8A/F-D轴地下室房屋的《商品房屋销售合同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黄大义已预付,由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黑龙江聚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原告黄大义。
审判长:吴旭
审判员:盖雪莲
审判员:冯丽霞
书记员:张紫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