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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程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启波(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张启波,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绥化市北林区工商局干部,现住绥化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启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供的欠据,被告程某某、张某某未出庭质证,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程某某在经营二龙砖厂期间向原告王某某赊购燃煤,欠煤款137,600.00元。2013年7月4日,被告程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此欠款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被告张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程某某给付煤款137,600.00元,按月利1.5分计算自2012年6月2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的利息55,728.00元,本息合计193,328.00元;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向原告王某某赊购燃煤,拖欠煤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被告程某某未给付煤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张某某为被告程某某拖欠原告购煤款提供担保,保证被告程某某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及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煤款137,6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2年6月2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的利息55,728.00元,本息合计193,328.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167.00元,由被告程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向原告王某某赊购燃煤,拖欠煤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被告程某某未给付煤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张某某为被告程某某拖欠原告购煤款提供担保,保证被告程某某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及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煤款137,6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2年6月2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的利息55,728.00元,本息合计193,328.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167.00元,由被告程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福来
审判员:万千里
审判员:王丽杰

书记员:王晓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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