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于宝国,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乐亭县。
被告: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高新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
负责人:冯晓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海静,女,1990年4月5出生,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艾某、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自杰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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