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申请人: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
被申请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6,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6,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红艳
书记员:周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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