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原告:陈淑艳,女。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跃进,女。被告:刘跃忠,女。被告:刘月国,女。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陈淑艳与被告刘跃进、刘跃忠、刘月国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陈淑艳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陈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陈淑艳负担。
审判员 王子君
书记员:王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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