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委托代理人:庞博,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正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温家沟城建开发5-2#楼(南营子大街机电公司9楼)9011办公。法定代表人:王启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利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竹林寺军分区综合楼1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柴艳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峰,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承德市正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正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承德市正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范海泉
书记员:王珺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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