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洪某进、吕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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