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胜华
李凤黔(北京康博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龚万彤(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李二明
原告闫胜华。
委托代理人李凤黔,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万彤,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二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胜华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李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胜华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及第三人李二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胜华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及第三人李二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革江
审判员:姜静
审判员:景俊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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