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曾用名王列永),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学。
被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鼓楼步行街B区*****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1-3。
法定代表人:施先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学四,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就本案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审判员 肖艳娟
书记员: 吴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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