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俊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卓,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高德昌,主任。
原告王某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先锋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晓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郭俊萍、吴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先锋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占地协议,实际上就是原告将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五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并且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作为被告的村民,依法享有重新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并失去了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转让并被改变了耕地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原、被告之间的占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原告不再对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的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故对原告关于被告给付其1998年以后的占地补偿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晓庆
书记员:殷庆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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