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3417572J。
法定代表人:高池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三峡灵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63542077X。
法定代表人:叶明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朝军,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群峰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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