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宣某某农业局,住所地:湖北省宣某某珠山镇民族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姚金超,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宣某某农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苏学斌 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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