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赵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系原告王某增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被告河北时代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秦某某时代天华太阳能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昌黎工业园区新开口大街北侧、香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55186063XD。
法定代表人张树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建波,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增诉被告高建成、河北时代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增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建成、河北时代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增撤回对被告高建成、河北时代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王某增负担。
审判长 韩少华
审判员 陈小芳
审判员 卢山
书记员: 杜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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