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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汪国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汪国华
朱某某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汪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国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起诉汪国华、朱某某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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