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有名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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