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薛旭东(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李涛(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河北奔祥商贸有限公司
朱苏玉(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旭东,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奔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183号德源大厦2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98409031U。
法定代表人:王国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苏玉,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北奔祥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审判长:申素霞
书记员:李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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