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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殷朝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殷朝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朝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王某某称,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和2月7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2,000元,之后被告归还1,000元,余款61,000元尚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现被告人不知去向,联系不到被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1,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时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亦无证据表明双方曾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且事后亦未达成协议,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显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经查,原告经常居住地为本市松江区,且相关借款亦是在松江区交付,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宋韧弘

书记员:朱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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