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亢艳秋(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高永兴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亢艳秋,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永兴。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永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亢艳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永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永兴协商一致,由原告以自有铲车为被告经营的砂场上料,欠原告铲车费392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铲车费并延迟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给付所欠铲车费并偿还借款合计42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永兴给付原告王某铲车费并偿还借款合计人民币42200.00元。
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被告高永兴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永兴协商一致,由原告以自有铲车为被告经营的砂场上料,欠原告铲车费392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铲车费并延迟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给付所欠铲车费并偿还借款合计42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永兴给付原告王某铲车费并偿还借款合计人民币42200.00元。
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被告高永兴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赵光临
书记员:王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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