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邢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建阳村人,现住保定市。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博野县城东乡东伯章幸福北路东至西1号人,现住保定市。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鹏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邢某、王某某、姚鹏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淑惠 审 判 员 杨建立 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
书记员:王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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