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续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续刚,男,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望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东南城东大街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楼1层。
负责人:李广海,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范续刚、王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望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计64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苏革勋
书记员: 李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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