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峰峰矿区。被告:贾永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与苑某某、贾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944元,减半收取计16472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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