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广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国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兴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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