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德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美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其与被告孙某某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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