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住所地蠡县永盛北大街。负责人:刘海龙,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金永
书记员:郑天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