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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周某某与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任美娇(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关建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任美娇,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工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石洪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建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孙连兴

书记员:王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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