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廊坊市新源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局局长。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就终止合同向廊坊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廊坊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现上诉人王某某反悔提起诉讼并上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韩景录 审判员 徐福禄
书记员:刘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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