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刚,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倩,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卫国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枚,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国市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金融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国市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何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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