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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相权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宣某某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相权
姚福坤(宣某某法律援助中心)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宣某某供电公司
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相权,男,生于1961年11月20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坤,宣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宣某某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某某珠山镇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183260955R。
负责人郑传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相权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宣某某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9月20日向原告王相权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王相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汪秋红

书记员: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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