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白某
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郧西县城关镇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白某,女,生于1976年2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1年9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郧西县城关镇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东营巷1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涛,系该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有权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白某诉被告杨某某、郧西县城关镇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白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白某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3元减半收取为3551.5元,由原告王白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白某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3元减半收取为3551.5元,由原告王白某负担。
审判长:李大彬
审判员:张一君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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