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白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刚,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彬,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市徐某区南张某供销社。法定代表人:杨增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白某与保定市徐某区南张某供销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白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计1139元,由王白某负担。
法官助理 吴凡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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