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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白某与保定市徐某区南张某供销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白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刚,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彬,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市徐某区南张某供销社。法定代表人:杨增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白某与保定市徐某区南张某供销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白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计1139元,由王白某负担。

法官助理 吴凡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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