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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宇文富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宇文富来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文富来,男。
委托代理人,系宇文富来之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宇文富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2014年1月23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之子宇文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行的存款73024.57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路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树平,被告宇文富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宇文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对此陈述一致,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该借款双方未约定使用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300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妻子受原告影响信仰邪教给自己及家庭造成了损失,原告否认,被告以此为由拒付借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宇文富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其中330000元,按月息3300元自2012年12月15日起计息。另100000元,按月息1000元自2013年4月15日起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4595元,由被告宇文富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对此陈述一致,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该借款双方未约定使用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300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妻子受原告影响信仰邪教给自己及家庭造成了损失,原告否认,被告以此为由拒付借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宇文富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其中330000元,按月息3300元自2012年12月15日起计息。另100000元,按月息1000元自2013年4月15日起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4595元,由被告宇文富来负担。

审判长:张金路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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