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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孙仲慧(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孙仲慧,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宣化钢铁公司退休工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份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仲慧,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也对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即原告交付定金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损失,自己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原告交付被告定金10000元就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王某某已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元,故,被告需再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定金1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也对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即原告交付定金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损失,自己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原告交付被告定金10000元就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王某某已退还原告购房定金10000元,故,被告需再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定金1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审判长:李海峰

书记员:许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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