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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孟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潘秋江
孟某某
王李鑫
杨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
赵志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秋江。
被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李鑫。
被告杨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正东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潘秋江、被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李鑫、被告人财保险委托代理人赵志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人财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被告人财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因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人财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0%赔偿责任。原告的财产损失为车损19730元、评估费595元,共计20325元。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因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财产损失共计20325元,先由被告人财保险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18325元,由被告人财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0%赔偿责任,即18325元,因被告孟某某已赔付原告6000元,故被告人财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325元即可。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一)项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12325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负担221元,原告王某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人财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被告人财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因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人财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0%赔偿责任。原告的财产损失为车损19730元、评估费595元,共计20325元。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因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财产损失共计20325元,先由被告人财保险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18325元,由被告人财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0%赔偿责任,即18325元,因被告孟某某已赔付原告6000元,故被告人财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325元即可。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一)项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12325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负担221元,原告王某某负担100元。

审判长:游明辉
审判员:郭力
审判员:郜婕

书记员: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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