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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汪某某等与何成选、喻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成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成(代理权限:代为答辩,进行和解),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许菊林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秋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汪某某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何诗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光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元,本院依法免收上诉人喻某诉讼费207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何成选诉讼费318元。

审 判 长  郭建强 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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